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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草原有偿使用办法
来源: 更新日期:2007-08-2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草原有偿使用办法
 
(2000年11月17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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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四川省草地承包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坡、草地和人工草场,下同)属国家所有,是一种有一定饲草产量的再生自然资源。为明确草原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确保草原能够永续利用,国家对草原实行承包经营,有偿使用。
 
  第三条  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草原,按标准亩交纳草原使用费。超载滥牧的应收取草原超载过牧补偿费。
 
  第四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设施,也要实行有偿使用或作价归户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交纳有偿使用费或折价费”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农牧户开发尚未利用的草地,治理荒山荒坡、滩涂、鼠荒草地、沙化草地等,在投资未收回以前免收草原使用费。
 
  第六条  军烈属、五保户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为特困户的可以免收草原使用费。因自然灾害减产的草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发包方和畜牧管理部门核实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灾情可以对当年的草原使用费实行缓、减或免收。
 
  第七条  国有种畜场、牧场、部队、学校和公用草地的草原使用费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实际,以草地承包时确定的标准亩,按每标准亩0.10—0.20元的标准收取草原使用费。
 
  第九条  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合理使用草原,不得超载滥牧。超载滥牧的视超载程度按下列标准收取草原超载过牧补偿费:超载10%至20%的,超载部分每个羊单位每年收3至5元;超载20%以上的,超载部分每个羊单位每年收5至10元。
 
  第十条  草原使用和超载过牧补偿费的使用要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要建立严格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审批、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草原使用和超载过牧补偿费在每年年底前,由县畜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向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统一上缴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草原使用费和超载过牧补偿费按3:7的比例安排使用,即30%作为州、县畜牧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草原管理费,按1:1:1的比例管理使用;70%作为“草原建设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存储按照“分村收取、分村使用”的原则,实行有偿滚动使用。
 
  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使用费和超载过牧补偿费的收支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草原使用费和超载过牧补偿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金可从草原管理费中提取,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同级草原管理费的10%。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及时足额交纳草原使用费、超载过牧补偿费的,除按当时银行贷款最高利息计息外,加收10%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挪用草原使用费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由畜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贪污、挪用、非法占有草原使用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草原建设费逾期不归还的,以当时银行贷款最高利息计息,超过一年仍不归还的除计息外,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阿坝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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