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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日期:2007-08-2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17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我州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外建设项目主要指在我州境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并用于涉外活动的下列项目:机场、车站、邮政电信枢纽、宾馆、饭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和国(境)外机构或人员经营的商社以及其他重要涉外活动场所等。
 
  第三条  阿坝州国家安全局负责全州的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阿坝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阿坝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是涉外审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设在阿坝州国家安全局,具体负责本州内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范围如下:
  (一)立项时就已明确系涉外性质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专家楼及其它涉外住宅,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二)涉外(建设)性质区块;
 
  (三)机场、车站、邮政、电信枢纽;
 
  (四)“三资”企业和国(境)外驻州机构;
 
  (五)将非涉外场所改变为涉外场所;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交办应进行审查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按以下程序审查:
 
  (一)立项审查。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计划立项时,事先应将“涉外建设项目建议书”、“涉外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意见书”及相关资料报州涉外审查办并向州涉外审查办提交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书面申请材料。州涉外审查办在收到建设单位“审查申请”等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批复建设单位,并将审查意见通报计划部门,未经州涉外审查办审查同意,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二)选址审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的同时,应填报“涉外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书”,向州涉外审查办提出申请,州涉外审查办对选址定点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10日内将审查意见批复建设单位,并将审查意见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未经州涉外审查办进行选址定点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其选址定点及土地征用手续。
 
  (三)初设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涉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会,须有州涉外审查办人员参加,就设计方案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在确定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中,必须有明确的落实国家安全事项要求的措施。
 
  (四)竣工审查。涉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州涉外审查办对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由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方可进行涉外活动,未经州涉外审查办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涉外活动。
 
  第七条  改建、扩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事宜,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二)、(三)、(四)项办理。
 
  第八条  非涉外场所转为涉外场所,产权单位和相关业主应在用途转变前向州涉外审查办提出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复产权单位和相关业主,发给由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全事项审查合格证”。未经州涉外审查办审查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场所不得涉外。
 
  第九条  将现有非涉外场所出售、出租、馈赠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境外驻州机构、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人员作为商务、办公、住宿等活动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州涉外审查办提出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复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进行涉外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重要的涉外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并作为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有关设施、设备,应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所需防范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邮政、电信枢纽时,应征求涉外审查办的意见,落实有关工作条件,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邮政、电信枢纽在引进国(境)外的技术和设施设备,开通相应的邮政、电信业务前,应先向州涉外审查办申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其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由中方合资合作者负责按上述规定办理;境外独资建设项目,其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由外经贸部门通知外方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凡需国家和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进行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由州涉外审查办负责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省涉外审查办审查。
 
  第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年度审查;
 
  凡经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项审查合格的涉外建设项目,每年应定时接受州涉外审查办的年度审验。
 
  (一)每年7月31日前,各涉外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向州涉外审查办提交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年度审查的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附《国家安全防范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自查汇报材料。
 
  (二)填报涉外建设项目改建、扩建和人员、机构变更情况表。
 
  (三)经年度审查合格者,由州涉外审查办颁发有效期一年的《国家安全审查合格证》并续签《国家安全防范责任书》。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不重视、不落实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要求,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危害的,国家安全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取消涉外建设项目涉外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过程中,应尽力为涉外建设项目和涉外活动提供方便,为我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阿坝州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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