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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更新日期:2007-08-2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8月5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速我州的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选范围和奖励
 
  第五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分为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州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按其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范围:
 
  (一)在阿坝州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从州外、境外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并消化、吸收、推广应用,为阿坝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或专利,对推动阿坝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推广、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生物新品种)和科学管理成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技进步奖。
 
  (一)在我州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我州重大工程、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三)应用于我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为我州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为我州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展战略研究、科学的预测评价等软科学成果,取得显著应用效果的;
 
  (六)专利技术在我州应用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能以实际经济效益计算的,应分别计算。杰出贡献奖:工业类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300万元,农业类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100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60万元。二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30万元。三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15万元。四等奖应达到年净增经济效益10万元。
 
  年净增经济效益是指项目请奖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净增经济效益,或指应用期内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奖金4000元,四等奖奖金2000元。
 
  阿坝州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10万元;对经济效益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还可上调。其额度由州杰出贡献奖评委会确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它单位。
 
  阿坝州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评审工作。
 
  评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挂靠各州级行政部门。专业评审组人员由各挂靠行政部门提出,报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科技申报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参评科技成果和人员进行评审认定,作出获奖人选或奖励等级的评定。
 
  第十七条  经州评选、评审委员会终评的获奖人员及项目,分别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州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评审、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定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颁发证书及奖金。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载入阿坝州志,并作为晋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所获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二十三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处罚等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罚则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国人或州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州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报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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