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州级各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办法、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机关,其备案管辖范围是:
(一)州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几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由制定或作出决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或共同作出的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于发布之日或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报送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及法律依据等有关资料各三份。
报送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决定书副本,立案、结案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备案报告各二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是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机关,具体负责报送州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应进行登记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程序;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我州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行性;
(四)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等项目是否合法、适当;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是否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
(六)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九)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凡设定法律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即条文内容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某种义务或者违反规定要施行某种行政处罚的文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依据。凡越权设定、违反其规定或程序,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需要补充资料或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应及时报送。
对有争议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有关单位在接到协调会议通知后,应准备意见,准时出席。
第九条 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备案机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二月内,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一月内审查终结,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因特殊原因在审查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经备案机关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部分条款相抵触的,通知其改正或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等项目的,通知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有问题的,通知改正;
(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审查机关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因上级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的,审查机关应逐级上报;
(五)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行为逐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进行政行为;
(七)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八)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九)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决定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送制定文件的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按《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将全年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情况,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目录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责令规定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可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