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09年8月1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代表约见的对象是指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三条 州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研究、走访等形式,了解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约见活动做好准备。
第四条 州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
(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全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州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有: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
第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县州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宜。州人大代表需要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县州人大代表联络室提出约见要求。约见可以由1名代表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确定1名领衔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对象、约见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县州人大代表联络室在接到代表约见要求后,认为约见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与相关委室配合,衔接好约见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提前通知州人大代表和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为代表约见活动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七条 约见时,由州人大代表就约见的事项向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如实回答。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答复并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逐步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解决难度大的,可以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予以限期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约见结束后,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将约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书面材料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处理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州人大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涉及国家机密,约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约见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