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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与召集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5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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