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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5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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