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机构 领导讲话 民族立法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调查研究 纪检工作
信息检索:
2013年3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4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投稿邮箱:abzrdwlzx@163.com 联系我们:0837-2851966 举报电话:0837-2851966 蜀ICP备:08000861号 技术支持:阿坝电信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