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的权利;
(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代表权利从一般定义看,是有一个较广泛的内涵的概念,代表的权利是基于代表这一独特身份而可以去做或可以享受的,非代表所不能做或不能享受。代表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人大代表所特别享受的,是代表特有的权利。
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一般公民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因其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