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机构 领导讲话 民族立法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调查研究 纪检工作
信息检索:
2013年3月3日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和主要职责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4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也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用来明确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一项重要职务。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作用体现在参与决策、协助监督、反映群众意见等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都要对本级人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任免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员、通过各项议案和报告等。这些决定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要由每一位与会代表投票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正是参与决策和监督“一府两院”作用的体现。

  另外,各级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也是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再从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代表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既非个人赋予,更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

  所以,代表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代表应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代表的权利与代表的义务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代表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虽然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因此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如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可以放弃,对于肩负特殊责任的人大代表来说则是一种失职行为。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实际上是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代表。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没有履行选民的委托,辜负了选民的期望和信任。其所放弃的权利不单纯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促使代表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投稿邮箱:abzrdwlzx@163.com 联系我们:0837-2851966 举报电话:0837-2851966 蜀ICP备:08000861号 技术支持:阿坝电信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