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2)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对主席团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可以要求撤回自己提出的议案。
(4)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5)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7)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2)代表可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代表可以对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6)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发表意见。
(2)代表可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对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五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自己提出的议案。
(4)五分之一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5)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6)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