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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人大代表审议的权利
来源:全国人大 更新日期:2007-08-24
    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了代表的审议权。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项基本职权,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议案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 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报告一般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内容。

  人大代表审议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是参政议政的具体手段之一。代表审议的过程也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代表在审议时,应十分认真,充分行使代表的知情权利和提出不同意见的发言权利。有不同看法,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受询问的机关要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代表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也是代表行使表决权的重要准备,没有审议的表决是盲目的表决。

  同时,代表对审议问题的了解深度,对有关情况是否熟悉,以及代表个人思想、理论素养,都同审议水平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应必须重视代表素质的提高。代表对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的意见,可以在小组会上、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表,也可以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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