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办法
(2006年5月12日阿坝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要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联系和服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做好自治法规的起草、协调、初审、报批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应进行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上报。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议程安排,对涉及本委员会的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本次或者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和其他材料。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对涉及本委员会的议题进行专题调研,初审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向常委会提供调查报告和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会议要求拟定审议意见。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职责范围,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议、决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适时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专题汇报。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做好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