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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协调办法
来源:阿坝人大网 更新日期:2010-04-0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工作联系协调办法

2006年5月12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协调,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协调事项的范围

  (一)通报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年度立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听取州“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计划;

  (二)地方立法、执法检查、人事任免事项、开展评议、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州“一府两院”提出的需要联系协调的有关重要问题;

  (五)主任会议和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需要联系协调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系协调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联系协调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实行对口分层次进行的原则,可采取联席会议、举行不定期联系协调会议、发送联系协调函件、共同组织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工作联系协调。

 (一)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州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工作中需联系协调的重要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实施,与州人民政府、对口联系的州政府各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联系协调。

  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工作中需联系协调的重要事项,由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与对口联系的州政府各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联系协调。

  联系协调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由事项内容主要涉及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牵头,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协调会,如果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牵头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

  (二)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与州“一府两院”领导同志的联系协调

  对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与州政府有关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不能协调一致的事项,由州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约请州“一府两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系协调。

 (三)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联系协调

  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联系协调的重大事项,由于事关重大,需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约请州“一府两院”领导同志协调。

  主任会议认为事关重大,需报请中共阿坝州委决定的,按程序报请州委决定后再作协调。

  三、联系协调工作的承办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的协调会,由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承办。

  常委会领导同志或常委会分管领导召开的联系协调会,由事项涉及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协调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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