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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补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4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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