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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更新日期:2007-08-24
    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

  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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