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