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离不开法制
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绘出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蓝图,形成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总的思路和目标。这个思路和目标与法制密切相关。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目标,要求农村经济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不仅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可见,这个目标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有关各方各有自己的利益,相互间难免发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只能取得一时一地的效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有效地调节利益冲突只能靠法制。法制是一种普遍的、稳定的准则,通过法制明确各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形成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长效机制。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目标,要求农村环境改善、农民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为此,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饮水等方面的落后状况。同时,应该增加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改变农民落后的行为习惯。这些都是政府的责任。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短期内出不了“政绩”,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在这方面投钱。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只能靠法制。法制既可以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处理不履行责任者提供依据。此外,法制的一些内容可以引导村民赡养老人、抚育儿童、反对赌博、反对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作用。
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目标,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薄弱环节,农民当家作主面临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制的作用。只有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威,才能抵御各种势力的干扰和破坏。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只有按照法制的要求,通过完善“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的管理民主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喜中有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的作用十分重视,农业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2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加强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各个方面,使我国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农业执法也在逐步加强,执法水平逐步提高。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级涉农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将行政执法本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农村司法工作也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服务“三农”、方便农民的意识和机制,司法能力在逐步增强。监督工作也在加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也都得到增强。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具备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在立法方面,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强调政府管理职能,对保护农民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体现不够;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监督方面,目前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还有待提高。
优化新农村建设法制环境需要顺应时代精神
目前我国农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人大、党政机关特别是政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在具体“治理”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反映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体现时代特点。
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并已显示出了它的活力。而在农村,这方面的进展却比较缓慢。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有许多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必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其明显的弊端就是忽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导致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要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制环境,就必须使我们的法制建设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建立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同时,还应该使我们的法制有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
二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的法制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为此,应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法律,并加强农民维权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6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农村法制建设能够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应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作用,健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加大执法、司法的力度,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该健全农村环境、资源立法,加大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确保农村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