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题报送程序
(2006年5月12日阿坝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主任会议议题(以下简称报送议题)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应由主任会议决定和受主任会议委托办理事项的议题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主任会议议题。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报送主任会议议题。
第四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集体研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在主任会议召开的3日以前报送。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交由有关专门委员审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六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法规案的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提出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拟提出审议意见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报送议题,提出二审通过的建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需要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终止审议的,由具体承办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具体承办的专门委员会报送议题;对收集整理的各方面意见需要报告主任会议的,由具体承办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其他需要报告主任会议决定的法规案有关事项,由具体承办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七条 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的,由进行审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八条 提请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者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州人大代表或者受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需要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视察时间、内容、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视察情况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需要主任会议决定检查时间、内容、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的,由具体承办检查组织工作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构报送议题。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组织检查,需要主任会议决定检查有关事项,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的,由常委会委托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议题。
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需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的,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州人大代表对州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或者对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评议实施方案的,由承办评议具体工作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对评议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处理需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的,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二条 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实施监督的司法个案,由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三条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公告有关代表资格事宜。或者许可对州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五条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拟定决议草案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由拟定决议、决定草案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六条 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的指导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州人大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工作方案,州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计划、调研计划、学习计划、培训计划的,由拟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报送的议题汇总并起草主任会议议题,经秘书长协调后,在主任会议召开的2日以前由秘书长报请主任或者主持主任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并及时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各议题报送单位不得随意撤换或者临时增加议题,也不得临时动议新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人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汇报内容,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就议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文件,应当准备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汇报应当有重点地进行。重点内容是:
(一)基本情况;
(二)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审议意见和重要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议题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五)其他需要汇报、说明,需要主任会议协调和决定的问题。
主题词:主任会议 议题报送 程序 通知
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
(共印25份)